(2017)甘082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与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414号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住华亭县。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暖气费6049.5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在××县,房屋建筑面积81.75平方米,每平米供热价格为18.50元。2012年至2015年,被告连续四年拖欠供热费共计6049.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邵某基本信息不详,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