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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裴佩与被告润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佩,安徽润和智慧社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035号原告:裴佩,女,1991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安徽润和智慧社区。法定代表人:桂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佩与被告润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