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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洪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陈洪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522号原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949425,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菏泽路西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永胜,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陈洪灿,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洪灿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洪灿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项本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