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海兵诉梁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兵,梁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93号原告王海兵,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梁素花,女,54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兵诉被告梁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