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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海兵诉梁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兵,梁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93号原告王海兵,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梁素花,女,54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兵诉被告梁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