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叔锟申请执行易发玲、王顺忠、杨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叔锟,易发玲,王顺忠,杨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叔锟,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2号附24号,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10030032。被执行人:易发玲,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杨营村六组38号,身份证号码:420881195803175846。被执行人:王顺忠,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杨营村六组50号,身份证号码:42088119812165853。被执行人:杨理文,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潜江市汉江油田广华街4号52栋201室,身份证号码:422429198311267958。本院在执行李叔锟与易发玲、王顺忠、杨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发玲、王顺忠、杨理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30000元,未受偿43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