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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军平、王志强、余建辉与被申请人张变侠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平,王志强,余建辉,张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军平,男,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余建辉,男,汉族。共同委托人井云洁,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军平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变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王军平、王志强、余建辉与被申请人张变侠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执异7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共同委托人井云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军平(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余建辉(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李荣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