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行审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军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军师,张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5行审356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449300-9。法定代表人罗永增,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军师,男,199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慧娟,女,198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08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9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0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9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提供计划生育征收决定书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6]09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晓华审 判 员 王慧君人民陪审员 苑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昌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