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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长江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江,延吉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李福玉,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行初27号原告韩长江,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委托代理人郑成国、崔钟洙,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蔡奎龙,市长。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金寿浩,代州长。第三人李福玉,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陈荣利,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长江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三人李福玉、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确权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韩长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长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长江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红广审判员  李彩莲审判员  李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