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忽一军和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忽一军,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03号原告忽一军,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荣霞,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忽一军诉被告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忽一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忽一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忽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忽一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