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小卫与杨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卫,杨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7018号原告:沈小卫,男,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峰,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沈小卫与被告杨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小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随被告在上海工地承包风管安装工程,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5200元,后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原告,余款342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沈小卫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2017年1月27日被告杨峰出具的欠条一份。杨峰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原告沈小卫在被告承包的上海工地做风管安装工程,2017年1月27日原被告进行结账,被告杨峰结欠原告35200元,并向原告沈小卫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沈小卫上海工地风管安装工程款叁万伍千贰百元正(35200)”。欠条出具后,2017年4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转账1000元,余款3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峰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凭条诉讼,主张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小卫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被告杨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殷月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凌鸿鹏书 记 员 曹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