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建华与被执行人付浩、付小亮、张朝霞、付明发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7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庞建华与被执行人付浩、付小亮、张朝霞、付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浩、张朝霞、付明发、付小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庞建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浩、张朝霞、付明发、付小亮归还借款本金75881.49元,并按照借款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75881.49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付浩、付小亮、张朝霞、付明发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建华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告知我院已与被执行人付浩、付小亮、张朝霞、付明发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庞建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付小亮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