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照锋与李永刚、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锋,李永刚,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482号原告:刘照锋,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李永刚,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支公司。原告刘照锋与被告李永刚、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照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照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照锋负担。审判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炳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