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李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李曙光,马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负责人王辉宇,行长。被执行人:李曙光,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一汽马自达4S店销售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马丽军,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曙光、马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