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愈法、郭清先与周理、袁成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愈法,郭清先,周理,袁成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2129号原告:吴愈法,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郭清先,女,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初,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张家界市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理,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被告:袁成红,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原告吴愈法、郭清先与被告周理、袁成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吴愈法、郭清先于2017年8月29日因诉讼主体、案由等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愈法、郭清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愈法、郭清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615元,减半收取2807.50元,由原告吴愈法、郭清先负担。审判长 覃文辉审判员 张 瑾审判员 涂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