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温建军、曹兰兰与陕西新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军,曹兰兰,陕西新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668号原告:温建军,男,汉族。原告:曹兰兰,女,汉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斌,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建军、曹兰兰诉被告陕西新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建军、曹兰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建军、曹兰兰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建军、曹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温建军、曹兰兰承担。审判员 张顺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