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熊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熊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318号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熊剑,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战士与被告熊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马战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战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