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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九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九顺,朱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吴九顺,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朱岂,男,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吴九顺与被执行人朱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吴九顺与朱岂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契约)无效,朱岂于判决书生效后四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吴九顺。因被执行人朱岂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朱岂立案执行,于2014年6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17年5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岂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案件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查找,并到涉案房屋所在地现场勘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岂年纪较大,强制腾退房屋存在现实困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延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