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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华强与张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强,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强,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文,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华强与被执行人张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华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学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学文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