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与吴冠雄、刘金霞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吴冠雄,刘金霞,孙权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958号原告: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清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斓枫,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冠雄(身份证号码×××),男,满族,1958年7月8日出生,系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被告:刘金霞(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孙权(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建材巷。原告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冠雄、刘金霞、孙权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金霞、被告孙权的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金霞、被告孙权的起诉。审 判 员 马雪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