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海峰与刘欢、黄婉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峰,刘欢,黄婉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袁海峰,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欢,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婉璐,女,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海峰与被执行人刘欢、黄婉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婉璐所有银行账户存款194962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8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