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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美灵、于金玲等与陈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灵,于金玲,陈小英,齐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783号原告:孙美灵。原告:于金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钦,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英。被告:齐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灵、于金玲与被告陈小英、齐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灵、于金玲于2017年8月30日以与被告陈小英、齐彦龙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美灵、于金玲撤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孙美灵、于金玲负担。审判员  杨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