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美灵、于金玲等与陈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灵,于金玲,陈小英,齐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783号原告:孙美灵。原告:于金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钦,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英。被告:齐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灵、于金玲与被告陈小英、齐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灵、于金玲于2017年8月30日以与被告陈小英、齐彦龙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美灵、于金玲撤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孙美灵、于金玲负担。审判员 杨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