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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涓桥支行与江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涓桥支行,江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涓桥支行,住池州市贵池区娟桥镇三友村后村组,机构代码:67093719-3。被执行人:江骏,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涓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时立强审判员  刘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