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厚鹏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杨厚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行人:张常春(身份证号:×××),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辛庄村***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12433047),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迎宾北路30号。负责人:房建文,经理。杨厚鹏申请执行张常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厚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给付拖车救援费1400元、车辆维修费3665.9元;被执行人张常春给付车辆停运费3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张常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常春名下×××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常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厚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常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厚鹏申请执行张常春给付车辆停运费35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杨厚鹏确认,被执行人张常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厚鹏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常春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张常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厚鹏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厚鹏发现被执行人张常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