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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苏恩传与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恩传,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29号原告:苏恩传,男,194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青,系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杨村镇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杨村镇前圩村。法定代表人:梁昌友,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恩传诉被告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恩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认为:原告苏恩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恩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苏恩传负担。审 判 长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