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韦周合同诈骗、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687号罪犯韦周,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进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周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韦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