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异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常青立申请执行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王智景、李建军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阁,常青立,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王智景,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异122号异议人(案外人):李金阁,曾用名李金葛,男,汉族,1947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执行人:常青立,男,汉族,1971年6月4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智景,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住中牟县。在本院执行常青立与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王智景、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金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本院已经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失去了继续异议的必要,实现了执行异议的目的为由,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金阁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