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振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09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高红,职务员工。被告:王振杰,40岁。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振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系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