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月秋、宋名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月秋,宋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方月秋,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下岗职工,住武宁县。被执行人:宋名伟,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下岗职工,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月秋与被执行人宋名伟(2016)赣0423民初16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宋名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名伟当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名伟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后于2017年4月6日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宋名伟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并在内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名伟无工商登记信息;所以,被执行人宋名伟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宋名伟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宋名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方月秋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宋名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名伟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月秋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名伟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方月秋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宋名伟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月秋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宋名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212.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521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名伟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方月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水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