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幼兰与庄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幼兰,庄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816号原告:黄幼兰,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小波,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幼兰与被告庄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债务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幼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幼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