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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市永特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市永特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余荣,薛慈菊,兰石德,钟石莲,陈赛珠,郑进恕,郑玲芳,邵卫平,陈日星,李瑞华,王德明,郑平,李钦铃,施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1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彭锦光。被执行人:福安市永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钦铃。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兴生。被执行人:余荣,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薛慈菊,女,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兰石德,男,1961年7月18日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石莲,女,1965年9月14日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赛珠,女,1953年6月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进恕,男,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玲芳,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邵卫平,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日星,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李瑞华,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德明,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平,男,1959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李钦铃,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施静华,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永特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余荣、薛慈菊、兰石德、钟石莲、陈赛珠、郑进恕、郑玲芳、邵卫平、陈日星、李瑞华、王德明、郑平、李钦铃、施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