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云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云,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云,男,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西。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民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