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庭伟、李金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庭伟,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011号被执行人:闫庭伟,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抢劫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1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