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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崔海互、王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互,王泉权,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崔海互,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泉权,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凯,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695号崔海互诉王泉权、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两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8600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缴纳执行费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