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59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9年1月11日,住甘肃省和政县陈家集乡宋家沟村阴洼社9号。身份证号:622925198901116028。被告马某某1,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6月20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大树乡郑家村二社15号。身份证号:62292619850620003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建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兰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