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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铁雷、张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雷,张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杨铁雷,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张长亮,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杨铁雷申请张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铁雷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建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