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章辉与张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章辉,张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90号申请人:李章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7日,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张亚楠,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11日,住中江县。申请人李章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亚楠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进行查封[产权证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申请人李章辉提供川××号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亚楠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产权证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二、对申请人李章辉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章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