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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杰与廖碧见、蒋应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廖碧见,蒋应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廖碧见,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蒋应莲,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6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碧见、蒋应莲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兵审判员  高 正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