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高红、闫志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兰,闫志伟,高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1948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王桂兰之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中心幼儿园教师,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志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王桂兰因与被上诉人闫志伟、高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桂兰于2017年8月30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桂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桂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王桂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南审 判 员 潘蓉代理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温迪书 记 员 左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