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831陶然与施贤兵、吴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然,施贤兵,吴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陶然,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施贤兵,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吴晓健,女,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陶然与被执行人施贤兵、吴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施贤兵、吴晓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陶然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7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7300元(其中本金40万元、受理费73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百元,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另经查被执行住启东市汇龙镇纺工巷47号,无该房登记信息,亦查无此址。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另案作为权利人的债权尚未实现。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07300元(其中本金40万元、受理费73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樊 涛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李兴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