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5287号 申请人:许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中路XXX号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东街X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限额XXXXXX元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东街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权XX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并提供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东街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权XXXX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XXXXXX元。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