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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晓阳与张赛民、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晓阳,张赛民,李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阳,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赛民,男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季,女,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宋晓阳因与被上诉人张赛民、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宋晓阳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张赛民、李季答辩称,铁西区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赛民、李季依《借款凭证》对被上诉人宋晓阳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凭证》约定双方履行的义务,符合合同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方为张赛民、李季,住址地在四平市铁西区,故铁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力中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