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隗合亭、刘文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合亭,刘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238号申请人隗合亭,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刘文林,男,汉族,1948年11月2日生,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隗合亭与刘文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给付申请人隗合亭经济损失33236.47元,但被执行人刘文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文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在各金融系统、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局、工商系统等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文林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隗合亭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林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至此本案仍有33236.47元案件款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文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人隗合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敏洪审判员 杨立民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