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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加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加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64号罪犯唐加双,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31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唐加双于2014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积分3630分,兑换6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加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加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