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姚朝建与金华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朝建,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姚朝建,男,1971-10-23,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金华,女,1971-06-18,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姚朝建与金华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