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福元与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12号申请人:王福元,男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陈龙,男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