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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清平,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平,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涪陵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二区。负责人:王国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荣章,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审被告:陈涛,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审被告:张顺华,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审被告:魏金富,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清平、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4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是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被上诉人王清平无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属于新市区法院管辖范围,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永霞审判员  黄 永审判员  张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高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