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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6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建彬诉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彬,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诗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679号之四申请人:曾建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琳,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成刚,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诗晨。曾建彬与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诗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建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8,34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其自有车辆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川0132民初16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曾建彬所有的川AH76**号(发动机号码:0411823)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永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