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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栾云玲、李来强与尹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来强,栾云玲,尹国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来强,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栾云玲,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勇(栾云玲之夫),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国华,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来强、栾云玲因与被上诉人尹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9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来强、栾云玲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来强、栾云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来强、栾云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李来强负担1400元(本院予以免交),栾云玲负担140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