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平凤、杨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凤,杨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凤,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被执行人:杨周,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本院在执行杨平凤与杨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22615元,未受偿12261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