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5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凌某宇与吴某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宇,吴某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5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凌某宇,男。 被执行人:吴某润,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某宇与被执行人吴某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金额为131593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133443元(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本案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i4zub4f3wzee7a3hhd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苏 波 审 判 员 柯田荣 审 判 员 林 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哲 法官助理 沈铭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